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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
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,甲拟将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以获得戊的借款,乙、丙表示同意,丁表示反对,甲对戊谎称其他三人均同意,将份额出质给戊,甲借款到期无力对戊还本付息,戊要求行使自己的质权,乙、丙、丁拒绝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()
A 戊为善意第三人,质押行为有效
B 乙、丙、丁三人中有两人同意,质押行为有效
C 可以按照甲退伙处理
D 质押行为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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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答案:

D

本题解析:

考查合伙份额质押的限制。法律依据为《合伙企业法》第25条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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